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商业推广的重要阵地。然而,这也引发了不少经济纠纷。最近,嘉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邢某入职浙江某传媒公司,从事抖音号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安排邢某从事账号运营管理工作,劳务期3个月,每月劳务费15000元,完成增加粉丝量等目标后,可另外取得奖励。 协议签订后,传媒公司将抖音号交付给邢某,并分期支付了邢某工资、备用金等,同时传媒公司还聘请李某参与该抖音号视频拍摄工作。在运营抖音号期间,邢某与李某共同拍摄短视频,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共发布短视频70个。此外,邢某从平台私自承揽广告并取得收益,传媒公司发现后,双方对广告收益分配产生争议,邢某遂离职。离职后,邢某继续运营该抖音号并获取广告收益。2021年10月,邢某还以自己的名字对该抖音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 传媒公司要求返还账号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邢某返还广告收益合计33余万元。法院认为,案涉抖音号的广告收益,法院经查明总计为33万余元,综合考虑双方均有贡献、账号无法返还、邢某离职后与传媒公司关联度较小等因素和平台方扣除的金额,法院判决邢某支付传媒公司广告收益的65%,共计2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邢某不服,提起上诉。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案涉抖音号原系传媒公司员工注册,在本案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后,交给邢某运营,传媒公司为此聘请了演员,并支付邢某劳务报酬和运营经费,传媒公司对案涉抖音账号享有的民事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邢某管理和运营抖音号是职务行为,不能因此取得该抖音号的收益和处分权利,在合同期满后应当将账号返还给传媒公司。但是,邢某在合同期内擅自利用该抖音号赚取广告收益,在协议终止后不但没有返还,反而对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导致该抖音号无法返还,侵害了传媒公司对该抖音号享有的支配权利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认定的赔偿金额合法合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王世好 近年来,随着抖音等网络短视频的迅猛发展以及直播经济在市场中的崛起,短视频账号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粉丝量增加所带来的经济往来和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因此,短视频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依法获得保护。 在实践中,由于交易安排或其他原因,短视频账号注册用户与实际使用者、使用人与实际受益人之间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容易引发账号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为此,提醒广大网络短视频用户注意,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短视频账号的权利主体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账号归属和经济利益分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素材提供:王世好 编辑:汪思聪 审核:沈羽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