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号码遭到恶意散播,其违法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电话号码作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因此,恶意散播电话号码的行为,符合“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的情形,直接违反该条款,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恶意散播电话号码属于“散布他人隐私”,若造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后果,可据此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电话号码遭恶意散播在法律上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