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抖音”的兴起和普及,抖音直播带货也火遍全网,一个又一个的商业“神话”冲击着大家的感官。越来越多的人想要进入抖音带货行业中。当抖音直播带货培训效果不符合预期时,能否要求推广方退费?

  1. 案情回顾:小红(化名)平日里喜欢在抖音上分享自己的生活日常。某一天,小红在抖音中无意刷到直播带货宣传视频,随即心动,点击视频下方链接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后,花费5000元购买了某传媒公司短视频技术服务线上课程。课程老师声称:“我是你的学习指导老师,负责账号打造、引流策划以及申报活动相关工作……传媒公司张校长在账号规划、活动策划权威很高,其引流后能够实现粉丝数增长以及高额收益……”小红听后,心中暗自期待自己也能实现月入过万的目标。 购买课程后,小红根据课程指导在抖音平台上传了两条短视频。抖音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视频存在抄袭,导致视频上传失败。小红遂即向传媒公司反映情况,之后一段时间中,小红发现视频播放量、粉丝量均未明显增长,直播带货亦无收益。小红多次与该传媒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无果后,诉至法院。
  2. 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王文胜受理案件后,全面分析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查明传媒公司的短视频广告宣传性质上属于要约,课程详情页面内容为要约内容,小红下单点击购买“短视频技术服务5000”课程视为承诺,双方已形成了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传媒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及课程质量与课程价格存在不对等情形,且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达到向小红承诺的预期效果,该公司存在合同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小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民事合同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综合双方的违约情况、过错程度,传媒公司已提供的服务时间及质量,酌情认定传媒公司履行了30%的合同义务。判决传媒公司应向小红退还70%的课程费用。
  3. 案件后续: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传媒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十天内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和视频教学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趋势。在这一背景下,鼓励和支持网络交易经营者、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之间订立合法的网络服务合同显得尤为重要。网络交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消费者则需提升安全防范意识,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那些由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同时,消费者应警惕可能存在的高额返利、收益等夸大宣传,以降低个人财产损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违约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时,受损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监制:叶学军 核稿:顾峰华 编审:胡珊 文:艾静、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