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媒体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抖音分享生活中的新鲜事和趣闻。然而,这种看似简单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导致侵权纠纷。最近,桂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视频上传引发的人格权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日,朱某与欧某在路边打牌时发生争执。欧某为了羞辱朱某,故意戴上口罩并假装亲吻朱某。周某路过时看到这一幕,觉得有趣便用手机拍下视频并上传至抖音平台。由于未添加文字说明,该视频被其他网友转发。朱某在抖音上看到后感到受到冒犯,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欧某被拘留七天,而朱某将欧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本案中,被告周某偶然目睹了朱某与欧某的纠纷,并通过手机录像上传至抖音。由于视频中朱某的面部无任何遮挡,可清晰辨认,周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制作、使用、公开朱某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朱某要求周某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需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周某主观恶意较低,且已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直接侵权人欧某已被起诉并获得赔偿),法院未支持原告朱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 【法官说法】 此案提醒我们,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应尊重他人隐私和权利,避免无意间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关注法律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短视频虽可作为生活的调剂品,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除法律明文规定和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外,不应随意发布短视频,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常权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我们应合理利用短视频平台,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