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时代,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心理打击。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在网上发视频辱骂、诽谤他人是违法的,受害人如何有效维权呢? 首先,受害人可以通知平台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提供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及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运营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视频发布者,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被称为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也称“通知-移除”规则。如网络平台提交相应证据,能证明已采取相关措施,可援引该原则抗辩。 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通知应包含:通知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如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主张免除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也即,如网络平台不及时删除视频,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要求网络平台删除视频。 最后,言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但“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真实。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习惯于通过视频平台分享生活点滴。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言论侵权问题频发,尤其是涉及名誉权的问题。本文将围绕“意见表达”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探讨在何种情况下言论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这类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意见表达”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赞美、拥护还是质疑、批评,都应以事实为依据,避免误导性评论或损害他人名誉。如果评论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侮辱、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诽谤或侮辱,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在某次就餐经历中,老胡与朋友在牛肉馆用餐时发现菜品中有蛆虫,对此他感到不满并在网络上发布了相关视频。尽管牛肉馆多次向抖音客服反映此事,但老胡并未删除视频,反而在视频中配以文字“老板不承认态度还不好,还用手一直捏,把蛆都捏没了,太过分”。法院最终判决老胡侵犯了牛肉馆的名誉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意见表达”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攻击性语言或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作为言论发布者,应确保所发布的内容真实可靠,避免因虚假陈述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言论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未超出合理评论范围,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21)粤0192民初11324号案件中就指出,如果视频具有一定事实依据且未超出合理评论范围,则不构成侵权。这表明,在发表言论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性质、内容和影响等因素,以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总之,在“意见表达”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事实、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言论不当而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区分不同情况,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风气。 2020年9月,索尔塔公司在百度经营的某网站发现了一则视频,该视频指控索尔塔公司的公众号为高仿号,并声称其以假乱真。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该视频披露了索尔塔公司的信息。对此,索尔塔公司先后两次向百度发起投诉,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身份信息和案涉视频截图,但百度均以未发现侵权内容为由,拒不删除案涉视频。因此,索尔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并披露视频发布者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视频中所涉“高仿号”、“打假”等意见表达具有贬损索尔塔公司的性质,但主播是基于对“热玛吉”产品的客观了解而作出的个人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未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因此,主播发布视频内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行为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被投诉的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鉴此,索尔塔公司的投诉事后经证明并不成立,百度对投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亦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