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解散 公众号、抖音号 如何分? 01 属性如何认定? 笔者并不同意上述的观点,夫妻一方作为认证主体,并不改变其属于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事实。现实生活中,即使夫妻一方认证,也往往由夫妻双方共同运营,或另一方给予必要的支持。所以仍然要回归其财产属性的认定以及作价评估本身上来。且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项,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本身也有所兜底。再假设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注册公司主体,以公司主体来作认证,则延伸到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股权进行分割,仅仅因形式变化上述问题便得到解决,所以问题的实质其实并不在于能不能分,而是如何分的问题。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倾向于认为公众号、抖音一类的自媒体,属于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论是在离婚纠纷或者合伙纠纷中都可以作为被分割的财产。 在合伙纠纷中,也并不因为认证主体是个人而否定其他合伙人分割的诉请,而是从共同商定、出资、管理、盈亏分配等角度认定其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否成立,以及确定比例分配问题。 而回归此类虚拟财产的属性本身。首先因为其自身具有账号名称等独特的识别标志、传播定位和运营理念,具有独立性;同时认证者或管理者可以凭借账号密码进行后台管理,具有管理的支配权;而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此类平台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基础,通过视频展示、软文推介等途径,获取植入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对应的小程序、购物车等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利,具有盈利价值。 02 如何评估作价? 上述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两方面的利益分割问题,首先是既有收益的分配。但现实中涉诉,一方往往可能会采取权限修改、财产转移等手段来隐匿资产,此时及时地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则至关重要。 其次是其自身价值的评估问题,这是分割中的难点。从实践中看,除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外,受理法院往往会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例如基于粉丝数量,通过估测自媒体账号未来预期的收益,通过折算现值来评估价值。但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还是抖音一类的虚拟资产,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的粉丝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后期具体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所以在实践中也多采用由一方继续经营,对另一方折价补偿的方式来结案。 03 结语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开创性的意义却非常深远,既符合当下时代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同时提供了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为后续立法预留了相应的空间。 戴以晴律师专业领域:房地产交易、公司股权设计及争议解决、员工持股激励、融资法律服务。徐晶律师专业领域:投融资业务、公司治理及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往期荐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