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宇林)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件中,某保险公司辩称,蔡女士在投保时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单的投保条件,但蔡女士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然而,法院认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且保险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蔡女士系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仅提交了通话录音、退保信息,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已经对蔡女士的健康情况进行了具体、逐一的询问,并就重要内容向蔡女士进行了提示说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女士保险金95 263.34元。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往往因为保险条款具备多样性、复杂性、专业性等因素而不会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因此一到理赔时就容易出现“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情况。本案中蔡女士存在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进而存在带病投保,但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问询义务,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故保险公司需承担理赔责任。这里也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认真回答。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