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网络消费环境的安全感和信心,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3月30日公开了五起查处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例。这些案例旨在教育违法当事人、警示市场经营者、提醒广大消费者。 2025年8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重庆某城蚊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医药健康类商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经营者更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二、重庆某城蚊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1688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中,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内上架“电热蚊香液无味家用超市”电热蚊香液时,为提升商品销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商品广告页面上传带有“母婴适用”的广告图片,但该产品外包装注意事项明确标识“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广告内容与产品实际使用说明不一致。2025年7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日用品网络广告宣传需与产品实际属性保持一致,不得作出虚假、误导性表述。尤其是涉及母婴、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广告宣传,需严格核实产品特性,杜绝虚假误导性广告,切实保障特殊人群的消费安全。 三、重庆某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抖音直播营销虚假宣传网络培训服务案中,当事人面向消费者提供抖音视频剪辑等网络培训服务,每人收取培训服务费990元。当事人在免费体验课程宣传中,虚构“路思校长(老师)”“路思校长1V1亲传弟子班”“10个名额”“名额有限”“官方指导价2990”“官方优惠价2000元”等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报名缴费。2025年1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培训服务经营者在开展直播营销时,严禁虚构师资、名额、价格等信息,不得作出无任何依据的承诺。经营者需坚守诚信经营原则,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璧山区某生酒吧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2025年1月,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餐饮平台,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赵某某销售重庆啤酒12瓶,实际消费金额58元。虽然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确认其年龄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2025年4月,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10058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某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案:经查,四川某达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合川区“倍特电动车(彭二娃维修部店)”“倍特电动车(合川志鑫电动车店)”“倍特电动车(合川上什字店)”等3家美团网络店铺期间,将实际车辆类型“电动两轮摩托车”虚假标注为“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2025年6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酒类经营者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张贴警示标志并非免责条件。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消费者身份证件查验义务,确认消费者年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