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昌乐县法院的审理中,原告夏某某指控泸州金樽盛世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泸州金樽公司)在其经营的抖音平台销售的“12年人参”酒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因此所谓“12年人参”酒属于商家虚假宣传。 山东昌乐县法院查明,2021年8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泸纳市监处字[202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泸州金樽公司参酒S6、S9、S12系列所用人参参龄未超过5年,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500元。 一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判令商家退还消费者购酒款6795元,并同时赔偿价款三倍的损失20385元。商家不服并上诉被潍坊中院二审驳回。 该案于2021年11月25日在昌乐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泸州金樽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泸州金樽公司就其销售的参酒产品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公司不存在拒绝退还夏某某货款的事实,自始至终同意退还全部货款6795元;2、公司销售的案涉酒品依法取得销售权限,且产品经过检验检测属于合格产品,对夏某某在内的广大消费者不可能造成实质人身损害;3、公司认为不构成欺诈,因合作的销售平台存在宣传不当,系因对产品内容的误解而非故意隐瞒事实对外销售。 泸州金樽公司进一步表示,已对销售平台进行了全面处理,对夏某某带来的麻烦表示歉意,并愿意退还全部货款,但请求法院严格审查三倍赔偿款,排除“职业打假”和滥用赔偿权利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养生酒销售有限公司授权泸州参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为参酒品牌运营商,泸州参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授权泸州金樽公司为中国地区泸州老窖酒之参酒S/6、S/9、S/12指定经销商。2021年6月27日,泸州金樽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参酒(S/12)尊享金51.8度,广告中宣称“萃取12年人参精华,严格筛选原材料,所用人参满族无虫眼、无黄皮、无破痕、无杂质、12年左右参龄的品质标准,确保原材料品质优良”,每箱500ml*6瓶,每箱价格为3399元。夏某某通过抖音平台从泸州金樽公司购买两箱上述酒品,实付款6795元,后于同年6月30日收到上述酒品。 法院还查明,2021年8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泸纳市监处字[202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泸州金樽公司参酒S6、S9、S12系列所用人参参龄未超过5年,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500元。 昌乐县法院认为,本案中,泸州金樽公司在销售案涉酒品时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夏某某诉请泸州金樽公司返还已支付购买酒品价款并按购买酒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在审理泸州金樽公司与夏某某的纠纷中,法院认定泸州金樽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宣传并诱使夏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尽管夏某某声称是“职业打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意图和目的,因此对泸州金樽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 2021年11月26日,昌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泸州金樽公司返还原告夏某某价款6795元,并同时赔偿价款三倍的损失20385元。泸州金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潍坊中院。 潍坊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讼争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上诉人称其所销售案涉参酒系合格产品,虽存在虚假宣传但未构成欺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购买商品系食用品,上诉人虚假宣传、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行为与被上诉人产生购买该酒的意思表示直接关联,直接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应有权益,而消费者人身是否因商品导致直接损害并非三倍赔偿适用的必须条件。 潍坊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查明事实、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令上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认定与处理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还主张夏某某系“知假买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该主张成立,且消费者“知假买假”亦非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上诉人据此主张免予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潍坊中院驳回了泸州金樽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