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寻求行政执法与包容审慎的深度融合,鼓励并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以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现公布一系列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教育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未受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萍乡市安源区某教育机构抖音账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2月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含有“75天系统查缺补漏平均提前100以上”、“目标:期末提高20分,查缺补漏”等内容的视频广告。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删除了上述违法广告。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够主动协助查明违法事实,并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行为后立即清除违法广告,消除了相应影响,属危害后果轻微,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删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首次违法。实行免罚政策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体现了执法理念的变革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强调执法的人性化,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案例二: 某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受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芦溪县某商行销售的辣椒粉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15527649518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从芦溪县某食品干货批发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辣椒粉10斤,货值金额计11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资料。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少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体现了柔性执法、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是食品领域立法的重大进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得益彰。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罚相当、温情执法的原则,是对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的有力保护,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 一: 某母婴店销售专利号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商品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母婴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中销售一款康尼宝贝“水果类营养异果乐”的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15527649518.5”字样,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另经查询,该专利因未缴年费于2018年9月4日专利权终止。经查,当事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康尼宝贝“水果类营养异果乐”“鱼肉类营养异果乐”是专利号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专利号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75项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中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发生侵权行为而不自知,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对此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既警示行为人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尽到审查义务,从源头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 案例 二: 某公司违法标示价格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少,未造成实际危害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式,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是行政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危害不罚、首违可不罚、无过错不罚的立法精神,对行政执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本案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严格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是相辅相成的,广大市场主体只要合法诚信经营,就能受到法律的关怀和保护。 新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有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包容审慎执法,严格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 |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图片源自网络,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素材仅供大家欣赏和分享。因非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页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来电告之,我们将立即予以删除。 法律顾问:宋玉兴 声明: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原创内容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