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投流费用是否属于广告宣传费?是否按照15%的限额税前扣除? 答复:是的,投流费用在税务上属于广告宣传费范围。企业一般有15%的限额扣除标准,但超标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市监广发〔2025〕55号】: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因此,投流企业到底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全额税前扣除,还是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终于明确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通知【市监广发〔2025〕55号】第六条规定,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 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 a.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