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提到,游艺春秋公司对涉案中文标识的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只有当使用人对特定图形、文字等内容有意识地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与《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法律界定有关,商标应当具备包括识别来源、品质保障和广告宣传在内的主要功能,其中识别来源是商标的核心功能。因此,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应当“将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与发挥客观既有事物指代性作用的名称性使用行为区分开来,避免将经营者提供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都作为商标加以认定”。具体到游艺春秋公司的使用行为来看,游艺春秋公司在涉案游戏的开启、操作界面虽然使用了“新丝路传说”等字样,但显然是对其运营的网络游戏SilkroadOnline的中文描述性指代,而非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游艺春秋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涉案游戏时所述“游艺春秋旗下3D玄幻网游《Silkroad》(即《丝路传说》《丝路传说R》)国服正式命名为《新·丝路》”以及在网页和涉案游戏中标注《新丝路传说》,一方面是对涉案游戏与原“SilkRoadOnline”中文版游戏承接关系的客观描述,另一方面也尽力将前后两个运营主体进行了区分,因此“游艺春秋公司并不具有混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