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流量时代
不少商家为提高店铺热度
增加商品吸引力
往往会采用一些主播的直播视频
未经他人同意
通过互联网下载他人视频
用于商品销售推广等盈利目的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裴某是电商主播,通过直播的形式销售某苗木。被告高某在某短视频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时,未经裴某同意,在该平台直播时播放裴某的直播视频用于销售同种类苗木。裴某发现后,举报下架了高某使用的直播视频。同时,在公证处对高某店铺的侵权页面进行数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及营业损失。
在庭前调解中,法官对高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指出其未经裴某同意使用其视频从事商业广告宣传,侵害了裴某的肖像权。高某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表达了对裴某的歉意,愿意给予补偿。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当庭将赔偿款支付给裴某,裴某收到款项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应谨慎将他人形象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使用他人视频进行商品销售系侵权行为。无论是带货主播还是电商经营者都应该严守网络规则,遵守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供稿 | 速裁庭
责编 | 赵坤明
审核 | 闫欢欢 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