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信部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后,各互联网平台开始积极行动,解除外链屏蔽。然而,这一措施并未彻底达到预期效果,导致一些巨头隔空“抬杠”。对此现象,来自北京、上海等地高校法学院及法律专家们近期围绕互联互通与中小企业发展等网络治理议题展开热议,广泛呼吁各大互联网企业积极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环境,按标准最大限度互联互通,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流量和交易机会,从而惠及广大消费者。 屏蔽增加中小企业成本 互联网大厂人为设置“孤岛”,让消费者感到兜兜转转、颇为不便,但更受伤的是中小企业。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徐明妍发现,中小企业在疫情发生后普遍上网卖货,并直面“二选一”和禁外链困境,“它们原本可以获得翻倍的、在多渠道销售的收入和利润,现在却因平台封闭,被剥夺了大量潜在交易机会。” 界定大型平台“围墙获利” 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平台看似“佛系”,即并不以价格、排名为自我优先,这种“冷暴力”也涉嫌垄断。 企业间的开放政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该如何认定,欧美做法或可借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包晓丽介绍,欧盟《数据市场法案》提出,如果平台构成“守门人”角色,就负有较高的开放共享义务。美国初创公司hiQ Labs诉领英公司封杀案就是典型案例。 领英是微软旗下拥有7亿用户的职场社交平台,hiQ Labs则是一家帮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决策分析的初创公司。2017年,因领英禁止hiQ抓取其用户公开数据,hiQ控诉领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法院认为,hiQ在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停业,而让领英等公司“自由支配”公共用户数据,可能造成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垄断”。 在包晓丽看来,我国既有案例对先进入市场收集用户数据的平台企业与后发型企业的权利先后顺序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在判定企业是否具互联互通义务时,建议可从用户数量、企业的营收情况及市场份额等方面,来认定企业的市场角色及数据共享的必要性。” 在今年6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脸书公司发起了反垄断诉讼。这次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脸书拒绝向第三方开放平台API接口,这可能会给新兴的初创企业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包丁裕睿指出,根据美国的判例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行为曾经发生过;其次,被拒绝的交易是垄断者同时为其他竞争者提供的服务;最后,中止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反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个拒绝交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 国内也有类似的反垄断案例。例如,“3Q大战”和“头腾大战”,都是业内著名的反垄断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世刚认为,由于互联网的“赢者通吃”效应,大型平台的用户积累、数据资源和规则体系成为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藩篱。因此,呼吁相关部门在未来及时推进专门的数字市场立法,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动力。